锡业股份: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
发布日期:2025-07-22 06:30 点击次数:140
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:010-52682888 传真:010-52682999 邮编:100033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目 录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1F20230125-4 号 致: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锡业股份”或“公司”)委托,北 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指派律师见证锡业股份“ 24 锡 KY 01”、“ 24 锡 KY 02”(以下合称“本次债券”)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(以下简称“本次会议”)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,以及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 可续期公司债券(第一期)募集说明书》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(第二期)募集说明书》》(以 下合称“《募集说明书》”)、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》(以下简 称“《会议规 则》”)的相关规定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,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。 对本法律意见,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: 法》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》和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(试行)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,严格履行法定职责,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,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,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,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后可能发生的变化 作出任何预测或暗示。 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、行政法 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。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、审计、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。 本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、审计、评级等内容时,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,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,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 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。 和作出的陈述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和有效的,无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,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,所提供文件中 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,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 权,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,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,并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,而无任何隐瞒、遗 漏、虚假或误导之处,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,未发生任何变更。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、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 本法律意见的依据。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,现就 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: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正 文 一、 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 本所律师查验了《募集说明书》《会议规则》等文件资料,并登录巨潮资 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查询,以上文件资料和事实表明: 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(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)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信证券”)召集。 减资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 10%的,受托 管理人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。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,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股份回购(以下简称“本次回购”),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 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,经测算,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将减少注册资本且累计减 资金额低于本次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 10%。 本次会议所涉议案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。 分别披露了《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(第一期)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》《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(第二期)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》(以下合称“《会议通知》”),《会议通知》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债券基本情况、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、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、会议 审议事项、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,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。 间为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。若债券持有人对本次会议所涉议案 有异议的,应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会议投票表决期间截止日前(即 2025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年 7 月 14 日 17:00 前)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、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 管理人。逾期不回复的,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(议案)及审议结 果。 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、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、 法规及《募集说明书》《会议规则》的有关规定。 二、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《会议通知》,本次会议采取线上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,参会人员 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,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截至债权登记日(2025 年 人会议。 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会议按照简化程序召开,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 登记,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募集说明书》《会议规则》的 相关规定。 三、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,投票表决期间为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 案》,以债券持有人是否在异议期(《会议通知》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会议投票 表决期间截止日前)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进行表决。 表决完毕,议案获得表决通过。具体表决情况如下: 债券简称 会议议案 表决情况 是否通过 《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 同意86.5%,反对0%, 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》 弃权13.5%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“24 锡 KY01”“24 锡 KY02”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《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 同意92%,反对0%, 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》 弃权8% 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 供额外担保的议案》,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募 集说明书》《会议规则》的相关规定,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 四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,本所律师认为: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、本次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募集 说明书》《会议规则》的相关规定;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、有 效。 本法律意见自本所负责人、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。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(以下无正文,为本法律意见签署页)
